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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保障资金投入效益,维护学校权益,依据《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华中科技大学进口设备结算管理办法》(校财务〔2009〕10号),现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进行验收,包括开箱验收和技术验收。
(1)开箱验收指使用单位、供货厂商、外贸代理公司三方共同见证打开装运箱,对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逐一进行清点,查验是否符合技术协议、外贸代理合同约定条款,三方代表须当场对开箱验收记录签字;
(2)技术验收是指进口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组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实测,逐条检测是否符合技术协议、外贸代理合同约定条款,专家组须当场对验收报告签字,技术验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
2、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具有时效性,必须尽早在有效期内完成。
(1)开箱验收:总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于到货后15个工日内完成开箱验收;总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于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进口仪器设备为国家规定的法检产品,则必须经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开箱验收;
(2)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进口仪器设备抵达口岸后90天内)满之前完成。如未及时进行技术验收,学校后期对供货厂商提出的索赔或整改要求将失去法律保障,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3、开箱验收、技术验收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取证并申报索赔。
(1)进口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前应仔细检查装运箱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如果发现外包装破损,应要求外贸公司联系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场拍照、审定后签发残损证明,以作为向贸易、运输、保险等有关方面申请索赔的依据。另外仪器设备属法检产品的,使用单位(最终用户)也必须拍照留存;
(2)使用单位应该按照技术协议、外贸代理合同约定的验收环境和技术要求,准备好安装进口设备的实验用房及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在技术验收前掌握并熟悉进口仪器设备合同有关条款和技术资料,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如果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由供应厂商负责安装调试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到货后须及时、主动与供货厂商联系,商定安装调试时间及必要条件;
(3) 进口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等过程中,凡达不到技术协议、外贸代理合同约定要求的问题,使用单位均要及时报告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供质量问题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设备存在的问题,以备学校申报货物商检出证使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