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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学生手册)

发表时间:2017-03-18 作者:电气学院学工组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工作的意见》(校党[2005]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中心具体落实。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7、上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工作。

8、完成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且能保证系统资料实时有效。

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上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0%(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3、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

4、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5、符合学校科研创新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及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等几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中一项及以上。

6、愿意在获奖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学年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证,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2、家庭贫困,生活俭朴。一二年级学生无电脑和移动通信工具。

3、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4、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40%以前(含40%);一年级新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愿意在获奖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学年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证,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需要督导的特困学生”、“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中任何一项。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一二年级学生无电脑和移动通信工具。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能多于3门(新疆、西藏学生第一学年可以放宽至5门)。

4、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

5、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1000元。

6、毕业班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工作,由学校按比例下拨困难补助解决毕业班家庭贫困学生的生活问题。

第七条 评选时间及方法

1、各院系根据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本院系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报资助中心批准后在本院系实施。

2、二年级以上学生中,所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在上一学年下学期完成华中科技大学资助包方案,并提出个人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等方面明确的奋斗目标;若学生在上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必须明确表明逐步减少不及格科目直至无不及格科目的时间表。

3、每年九月,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下拨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下拨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

4、各院系在本院系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并受理学生申请;

5、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和本院系人民奖学金评定工作相结合,综合考虑;各院系在接受学生申请时,不能按照年级划分比例,必须根据本院系情况,各年级名额打通使用,切实保证本院系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6、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六),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需要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还需要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八),交院系审核;

7、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是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8、各院系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组织由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学生上学年资助包方案提出的既定目标实现程度,初步筛选入围学生名单;组织初选入围学生,进行集中民主评议,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本院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9、在本院系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资助中心进行全校公示;

10、资助中心公示完毕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拨款和我校评审情况,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从次年1月开始发放,次年12月结束,每月发放资助金额的十分之一,其中2月、8月不予发放。

其中,国家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各院系要和学校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2、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3、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当学年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奖学金。

4、对于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学校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公益活动,获奖学生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5、获奖学生于次年5月必须完成“华中科技大学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总结”的填写工作,才能参评下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